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职权划分,是宪法学的重要考点。混淆常源于对二者宪法地位、职权性质及行使范围的界定不清。岸虎法硕认为掌握区分的关键在于理解:全国人大侧重“创制性”与“根本性”;其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行使“日常性”与“执行性”职权。
根本区别源于宪法定位。全国人大是至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至高地位,其权力具有全权性和至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至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种地位决定了常委会的权力来源于人大的授权,并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有几类职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行使,这是区分的硬性边界。第一是宪法修改权与监督宪法实施权。第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第三是选举和决定任命至高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至高法院院长、至高检察院检察长等。第四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五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重大事项。这些职权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终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围绕保证国家机器在人大闭会期间正常运转而设。其核心职权包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级人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厘清全国人大与常委会的职权划分,关键在于把握至高权力机关与常设机关的宪法地位差,并牢记全国人大在修宪、制定基本法律、决定重大人事与计划预算等方面的专属职权。常委会的职权具有派生性、执行性和日常性,且其立法等活动不得抵触人大的法律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