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总记不全,核心触发情形有哪些?

岸虎法硕
2025-12-15

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明确法定条件,核心在于先履行方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核心触发情形有法定四类。岸虎法硕从行使前提条件、核心触发情形、备考记忆要点三方面展开,为考生梳理清晰逻辑。


行使前提:三项基础条件缺一不可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单务合同不适用。债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且权利主体仅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时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行风险,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触发情形:法定四类情形明确界定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即后履行方财务状况显著变差,足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通过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表明不愿履行义务。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重大违约记录或行业内信誉崩塌情形。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覆盖法定情形外的同类风险。

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总记不全,核心触发情形有哪些?



备考要点:锚定核心要素精准记忆


记忆时先锚定行使前提,明确双务合同、先后履行、确切证据三个关键词。核心触发情形可串联为经营恶化、转移抽逃、丧失信誉、其他风险,结合法条原文强化记忆。答题时先核查前提是否满足,再对照四类情形匹配案例,确保判断精准。

不安抗辩权行使需满足双务合同、先后履行、确切证据三项前提,核心触发情形为经营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履行风险情形。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确切证据、履行能力是核心要素。备考需锚定核心关键词,结合法条原文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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