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虎】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岸虎法硕
2026-02-05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委会与村委会是这一制度运行的核心载体,二者在法律层面具有明确且统一的性质定位。岸虎围绕法定属性、功能定位、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三个方面展开说明,帮助考生规范理解相关制度内涵。


法定属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和村委会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性质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二者由居民或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运行遵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体现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安排,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组织依托。

【岸虎】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功能定位:服务群众与基层治理


居委会和村委会以服务辖区群众、维护基层秩序、落实公共事务为主要功能,承担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开展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基层政权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其工作重心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目标。


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协助与指导而非隶属


居委会和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基层政权机关对二者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落实相关政策与公共服务,推动基层治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治理格局,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范有序运行。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和村委会为组织载体,二者的核心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明确的法定属性、功能定位以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边界。岸虎法硕认为,理解这一性质,有助于把握基层治理结构、民主权利实现方式以及相关制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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