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典卖制度中,典权人与买受人的权利存在本质差异,核心区分在于是否享有标的物完整所有权,二者基于不同的交易关系,享有不同的权利范围与义务边界。岸虎将从权利核心、具体权利体现、权利限制三个方面,清晰拆解二者差异。
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获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无需额外支付租金,但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所有,仅出典人的所有权以赎回权的形式存在。买受人的权利核心是对标的物的完整所有权,通过支付全款取得标的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成为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人,无后续赎回等权利限制。

典权人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可将标的物转典给他人,但转典需遵循相关规范,不得损害出典人权益;在出典人逾期不赎回时,典权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要求出典人找贴差价后取得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标的物,包括转卖、出租、赠与等,无需征得原出卖人同意;同时承担标的物的全部相关义务,包括缴纳国家赋税,且无需面临出典人赎回的风险。
典权人的权利受出典人赎回权的约束,出典人在约定典期内可凭原典价赎回标的物,典权人不得拒绝;典权人处分标的物的权限有限,不得擅自断卖,仅在出典人违约不赎回时方可依法取得所有权。买受人的权利限制少,仅需遵守宋朝买卖相关法规,其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受原出卖人约束;同时需履行标的物赋税缴纳义务,宋朝国家赋税登记中,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需承担完整的赋税责任,而典权人仅需在使用期间承担相关实际收益对应的义务。
宋朝典卖制度中,典权人与买受人的权利差异核心是用益权与完整所有权的区分,具体体现在权能范围、处分权限及权利限制上。岸虎法硕认为,明确二者差异,既能掌握宋朝典卖制度的核心逻辑,也能精准区分相关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