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责任内阁制,从职权行使、决策流程、制衡机制三个维度限制总统权力,防范总统专权,践行民主共和理念。岸虎将拆解其具体限制方式,助力考生精准掌握考点、理清逻辑关联。
责任内阁制下,行政权的核心掌握在内阁手中,总统的行政职权受到内阁的严格约束,无法独立行使核心权力。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内阁由总理和各部总长组成,总揽国家行政事务,总统颁布的一切重要法令、命令,以及任免国务总理、各部总长等高级官员,均需经内阁总理副署方能生效。若内阁拒绝副署,总统的指令则无法推行。

临时约法规定,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需定期向参议院报告工作,接受参议院的质询和弹劾;若参议院对内阁政策不满,可通过不信任案,一旦不信任案通过,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由总理提请总统解散参议院。这种“内阁对议会负责”的机制,使总统无法随意操控行政体系,间接被议会制衡。
一方面,总统虽为国家元首,享有公布法律、统率军队等职权,但所有职权的行使均需遵循约法规定,且受内阁和参议院约束,无自由裁量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约法剥夺了总统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布紧急状态等核心专权,此类权力要么归于内阁,要么需经参议院同意后方可行使,从源头防范总统权力膨胀,维护民主共和的核心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通过“内阁副署、议会制衡、职权界定”三大核心方式,构建起完善的总统权力约束体系,本质是为了防范总统专权、巩固民主共和成果。岸虎法硕认为,这一设计贴合当时的时代需求,也成为临时约法的核心特色,是法制史备考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