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起草工作采取了“分编外包”与“本土编订”相结合的模式。岸虎说,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主持起草,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立足本土习俗编订。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的起草工作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主导。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修律大臣的主持下,清政府聘请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立法。松冈义正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采用当时新的法律理论,确立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使前三编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

前三编在体例结构上主要取自德国民法典,内容上注重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总则编确立了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基础制度;债权编规定了债的标的、效力、让与、消灭及各类债的关系;物权编则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作了系统规范。
与前三编不同,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共同编订,强调“固守国粹”。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吸收传统礼教民俗,保留了家族制度、宗祧继承、婚姻伦理等封建法律精神。虽然也借鉴了部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但实质内容仍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中学为体”的立法意图。
《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模式反映了清末修律“中西合璧”的特点,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主持,吸收西方近代民法原则,后两编由本土机构编订,保留传统礼法精神,岸虎法硕认为,这种分工不仅体现了当时法律转型的复杂性,也对后来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