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虽同为宪法性质的草案或文件,却在权力架构、立法与行政关系及制定背景上存在根本差异。岸虎认为,前者旨在限制总统权力、维护共和政体,后者则服务于袁世凯个人独裁,确立专制统治。
《天坛宪草》坚持责任内阁制,强调国务员对总统命令的副署权,试图通过内阁制约总统权力,维护议会民主。而《袁记约法》彻底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制,将行政权集中于总统一人之手,取消国务院,设立政事堂作为总统办事机构,使总统成为不受制约的高统治者,实质上瓦解了三权分立的共和框架。

《天坛宪草》确立国会拥有较大权力,总统发布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预算决算须经国会议决,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而《袁记约法》则规定总统有权制定官制、任命国务员、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等,无需国会批准,甚至可单方面解散国会,使立法机关沦为行政附庸,彻底打破权力平衡,确立行政主导的专制模式。
《天坛宪草》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代表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维护共和、限制权力的政治诉求,其制定过程体现民主程序,旨在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而《袁记约法》由袁世凯操纵的“约法会议”制定,其目的在于为袁世凯集权铺路,废除《临时约法》的民主框架,为其复辟帝制提供“合法”外衣,具有明显反民主、反共和的政治动机。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体现民主共和精神,后者则为个人独裁服务,岸虎法硕认为,二者在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与政治目标上的根本对立,不仅反映了民国初年民主与专制的激烈斗争,也深刻影响了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曲折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