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虎】法硕考试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

岸虎法硕
2026-03-25

法硕刑法考试中,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是常考点,核心在于把握两者在犯罪客体、行为手段和主观目的上的本质差异。岸虎认为,清晰界定是准确答题的关键。


犯罪客体的针对性差异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显著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根本出发点。诈骗罪规定于侵犯财产罪一章,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招摇撞骗罪则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虽然也可能涉及财产利益,但其核心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管理秩序。

【岸虎】法硕考试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


行为手段与主观目的的区分


两罪在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上亦有明确界限。行为手段方面,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即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这是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诈骗罪的手段则无此限制,可以是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观目的方面,诈骗罪的目的内容较为单一,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目的内容为广泛,其本质在于通过冒充身份获取不当利益。


法律适用与竞合处理规则


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此类竞合情形,应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比较两罪名下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此外,构成诈骗罪通常有“数额较大”的限制,未达数额标准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均可构成该罪。

法硕备考中,岸虎法硕认为,考生必须深刻理解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手段、主观目的及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别,特别是要掌握冒充身份骗取财物时的竞合处理规则,才能在考试中准确辨析,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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