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虎】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方式有何不同?

岸虎法硕
2026-03-27

法硕民法备考中,抵押权质权的设立方式是区分二者核心差异的关键考点。岸虎将从占有转移、公示方式及法律效力三个维度,系统梳理两者的设立区别,帮助考生构建清晰的知识体系。


占有转移与公示方式的根本区别


抵押权与质权设立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保管,抵押权人仅取得一种法律上的期待权。其公示方式主要依赖登记,通过将抵押关系记载于不动产或动产登记簿,向社会公示权利状态。而质权设立则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出质人需将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

【岸虎】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方式有何不同?


登记与交付的生效要件差异


两种权利的设立生效要件存在显著不同。对于抵押权,登记是其设立的生效要件,特别是针对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动产抵押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质权,交付是其设立的生效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动产质权中,若未完成交付,即便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权也无法成立。


合同与物权的效力关系


在设立过程中,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与其对应物权的效力关系也有所不同。抵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但抵押权这一物权并不随之立即设立,必须完成登记后才正式取得。而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签订仅是第一步,若未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押合同本身也未完全生效,质权自然无法设立。

深入理解占有转移、公示方式、生效要件、合同性质、登记与交付等核心要素,是掌握抵押权质权设立方式差异的关键。岸虎法硕认为,厘清这些知识点,考生便能在考试中准确辨析相关法律关系,清晰阐述法理依据,牢固掌握担保物权这一重要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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