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以及被羁押的人员,只要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就仍然享有选举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这包括城乡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三个层面的要求。我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逐步实现了城乡选举权的完全平等。民族平等要求人口较少的民族在人大代表中应有一定名额,保证各民族都能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我国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逐级选举产生,即间接选举。这一原则符合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也与各国的普遍做法相一致。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直接选举的范围可能会逐步扩大。【岸虎法硕】建议考生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理解这一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无记名投票原则,保障选民真实意愿、差额选举原则,竞争性选举体现、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物质与法律保障。以上是【岸虎法硕】分享的宪法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既要牢记六大原则的具体内容,也要理解每项原则背后的宪法价值。通过对比记忆和案例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要关注我国选举制度的新发展变化,及时新知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