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发生在二十世纪初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修律大臣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了全面修订法律的工作。修律的背景是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不断攫取在华司法特权,清政府希望通过修订法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的指导原则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即在保留传统法制精神的基础上,大量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技术。清末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法典结构,引入了一系列全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理念。

清末修律产生了多部重要法典和单行法规。首先是《大清现行刑律》,这是对《大清律例》的修订,删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设置了罚金刑和假释制度,但仍未摆脱传统律例的框架。其次是《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采用总则加分则的体例,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假释等制度,但由于礼教派的反对,附加了《附则五条》保留部分传统内容。此外还有《钦定大清商律》《大理院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咨议局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等,分别涉及商法、法院组织法和地方自治等领域。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重要节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结构,奠定了六法体系的初步基础;引入了罪刑法定、审判公开等近代法律原则,推动了法律观念的较新;同时也培养了一批具有近代法律知识的司法人才。当然,清末修律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修订过程仓促、内容与实施脱节、未能挽救清朝统治等。考试中常常会考查考生对清末修律的评价,需要从积和消两个方面综合分析。
以上是【岸虎法硕】分享的清末修律成果解读。建议考生以法典为主线进行梳理,重点掌握《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的核心变化,理解清末修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