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是指未经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是指不以吸收存款的名义,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效果。
本罪的行为特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岸虎】提醒考生,本罪的核心是"非法吸收"和"扰乱金融秩序",这是与其他金融犯罪区分的关键。

判断是否为非法吸收行为,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有合法资质。只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吸收存款就是非法吸收。
第二,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对象必须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不能是特定的少数人。向特定人员借钱不构成本罪。第三,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是吸收存款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第四,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或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相关犯罪容易混淆,要注意区分。第一,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本罪是手段犯。
第二,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本罪是特殊罪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按本罪论处;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第三,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是吸收存款的行为。两个行为可能同时存在,但罪名不同。
以上是【岸虎法硕】分享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行为界定的分析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是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考生要准确把握本罪的行为特征和相关犯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