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中著名的"好人条款",目的是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岸虎】提醒考生,紧急救助免责是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内容。

紧急救助行为可以免责主要有以下法理依据。第一,鼓励善举原则。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互帮互助、见义勇为,对于善意的救助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利益衡平原则。救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权益而造成损害,与受助人受到的损害相比,救助人的善意行为应当得到保护。第三,风险自担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受助人面临的危险本身就会造成损害,救助人的行为只是改变了损害的形态,不应再由救助人承担。第四,紧急情况特殊对待。紧急情况下,救助人没有时间思考和选择,行为可能不够完善,法律不应过分苛责。提醒考生,要理解免责背后的法理。
紧急救助免责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有紧急情况存在。即受助人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第二,救助行为自愿。即救助人是出于自愿而非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救助。第三,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损害是合理的。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合理范围内。提醒考生,不是所有救助行为都免责,要符合构成要件。
紧急救助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有区别。紧急救助与无因管理:紧急救助是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无因管理不要求紧急情况。紧急救助与正当防卫:紧急救助针对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
以上是【岸虎法硕】分享关于紧急救助免责法理的分析内容。紧急救助免责是为了鼓励善举、利益衡平、风险自担。构成要件包括紧急情况存在、行为自愿、造成损害、损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