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归属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罢免案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大会代表提出;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直接投票罢免。罢免权的归属是理解罢免程序的基础。

罢免代表需要满足以下程序条件:首先,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罢免理由和被罢免代表的基本情况;其次,罢免案提出后,相关机关应当将罢免理由书面告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再次,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蕞后,罢免各级人大代表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岸虎】建议考生通过流程图的方式记忆罢免程序的各个步骤。
在罢免程序中,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享有以下权利:获得书面告知的权利,了解罢免理由;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申辩;请求有关机关复议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保障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罢免制度中的运用。罢免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罢免代表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岸虎法硕】分享的关于人大代表罢免程序的相关内容。建议考生结合选举法的具体条文进行系统学习,理解罢免制度的民主内涵。